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債權人
將群智權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卓俊傑
債務人
優美特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端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第一項「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