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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 原告
    吳芷迎聲請對債務人王姿媚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28號 債 權 人 吳芷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姿媚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未完整提出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114年5月9日裁定命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龍 海生活事業提供之契約型商品保證獲利之釋明資料及購買契約型商品之釋明資料。㈢提出債權人交付330萬元予債務人之 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㈣提出Line截圖妹小王為王姿媚之釋明資料。㈤提出債務人王姿媚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及更正聲請狀債務人正確住 址之門牌號碼。」,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雖債權人於民國114年5月22日具狀補正,惟依不起訴書記載,債權人之系爭款項均已入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投資關係非存於兩造間,亦難認債務人有何詐欺取財犯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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