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
- 債權人
- 陳帝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筌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安筌建設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聲請狀狀首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23,00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與請求聲明之請求金額未合)。
㈢提出高聖營造有限公司承攬債務人之住宅新建工程建案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