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吳志二、李宗紘
- 原告星協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馬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73號 債 權 人 星協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二 債 務 人 馬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紘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返還貨款新臺幣1,599,948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雖債權人於民國114年5月21日具狀陳報,惟依債權人之聲請狀及所附證物所載,清償期限為民國114年1月25日,依上開說明,本件債務人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114年1月26日起始負遲延責任,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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