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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展榕

  • 原告
    蔡淑貞
  • 被告
    誼榕建設有限公司法人蔡佳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74號 債 權 人 蔡淑貞 債 務 人 誼榕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展榕 人 債 務 人 蔡佳洵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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