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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債權人
廖胤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寶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葉俊良究為「債務人」?或為「債務人龍寶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陳報。

㈡確認本件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按利息應自提示日即支票退票日起算。)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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