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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9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70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億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35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釋明文件:催繳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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