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吳宗穎
- 當事人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為興聰安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4號 債 權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賴展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所述債務人為興聰安有限公司是否有誤?。 ㈡確認預繳電費金額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玖元是否有誤?與所 附電費繳費單所載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㈢釋明遲延費用新臺幣柒佰零玖元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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