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73號
- 債權人
- 夯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隆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福進即上福汽車材料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請求被告給付價金「21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171,448元」不相符。)
㈢提出「上福汽車材料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王福進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