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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債權人
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寶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汽車維修費新臺幣141,175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㈡提出車號000-0000之車輛折損5萬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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