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卓衍樑
- 原告喬匠電子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廷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65號 債 權 人 喬匠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衍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廷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雙方簽立「折麵機輸送帶設備開發合約」之契約書影本。 ㈢請提出服務費15萬元之發票或收據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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