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69號
- 債權人
- 帝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玫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良旭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李玫樺究為「債權人」或「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為「債權人」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與法律依據及釋明資料。
㈡建太營造有限公司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良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㈤釋明服務專用簽章(台端為良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發票買受人確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二者不相符,並說明不符之原因理由為何?)
㈥提出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良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