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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債權人
蜂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采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芙樂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樂芙樂商行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若為114年5月8日,並請敘明起算之依據為何?

㈣陳報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之依據為何?(若無約定,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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