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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債權人
陳建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林企業有限公司、陳文彬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林森茂」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和林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為債務人,併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及其釋明資料。

㈡請確認「陳文彬」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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