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
- 債權人
- 陳建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林企業有限公司、陳文彬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林森茂」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和林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為債務人,併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及其釋明資料。
㈡請確認「陳文彬」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