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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債權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潤滑油事業部
法定代理人
曾繁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潤滑油事業部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陳報債務人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公司地址為何?陳報請求金額22,223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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