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34號
- 債權人
- 台灣優龍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偉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彥魁即金魁防水抓漏工程行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曾彥魁即金魁防水抓漏工程行」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補金魁防水抓漏工程行商業變更登記資料。(含變更前商業登記資料,須顯示前負責人姓名。)
㈡承上,如金魁防水抓漏工程行之最新負責人已非曾彥魁,又獨資商號權利義務歸屬負責人個人,則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契約簽立當時之負責人。
㈢提出債務人曾彥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