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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債權人
台灣優龍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彥魁即金魁防水抓漏工程行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曾彥魁即金魁防水抓漏工程行」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補金魁防水抓漏工程行商業變更登記資料。(含變更前商業登記資料,須顯示前負責人姓名。)

㈡承上,如金魁防水抓漏工程行之最新負責人已非曾彥魁,又獨資商號權利義務歸屬負責人個人,則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契約簽立當時之負責人。

㈢提出債務人曾彥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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