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44號
- 債權人
- 緯航人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NEO KAI HAW 梁凱豪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NEO KAI HAW 梁凱豪(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