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陸可為、張智松
- 原告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件附表1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36號 債 權 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可為 Kurt Andre E. Lefevere 債 務 人 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松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件附表1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貳仟參佰肆拾元,及自如附件附表2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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