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志祥
- 原告鋐闓企業社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瑤禪即鉦順消防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35號 債 權 人 鋐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志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瑤禪即鉦順消防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 ㈢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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