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73號
- 債權人
- 振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育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添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字)
㈢聲請狀末振苼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3年8月27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依據所附證物本票影本之到期日僅有票號TS287009之本票到期,如各紙本票利息起算日不同,請陳報各紙本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迄日、利率。)
㈤台端如依據所附證物借據之借貸關係請求,請確認債權人為振苼實業有限公司或賴育宏?(因借據之貸與人非振苼實業有限公司)並請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利息應自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