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76號
- 債權人
- 豐遠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崧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瑾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56,615元是否有誤?(因56,615元已包含裁判費500元,此金額500元已重覆聲請,聲請人已在請求事項二、督促程序500元由債務人負擔就已列此筆費用)㈢提出統一發票 MT00000000之清晰統一發票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華瑾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