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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 原告
    皇金貿易顧問企業社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之負責人為何?
  • 被告
    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80號 債 權 人 皇金貿易顧問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之負責人為何? ㈡請確認債務人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 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確認「顏啟峰」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其釋明資料。 ㈣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 6月5日」? ㈤請陳報請求金額895,625元之計算式。 ㈥請提出承攬裝潢修繕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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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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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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