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3號
- 債權人
- 亞惟鑫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曉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違約金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3月之記載是否有誤?另請陳報確實之利息起算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