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
    亞惟鑫旺有限公司陳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3號 債 權 人 亞惟鑫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真 債 務 人 陳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違約金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3月之記載 是否有誤?另請陳報確實之利息起算日期,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是上開支 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 ,而異議人之住所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應加計5日之在途期 間,至遲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即已發生送達效力,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利息部分之請求不明確,故該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