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王俊傑
- 原告忠信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鋐科藝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6號 債 權 人 忠信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鋐科藝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21,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 ,請具狀更正。(查與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20,000元不相符。)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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