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6號
- 債 權 人
- 忠信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傑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鋐科藝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21,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20,000元不相符。)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