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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 原告
    忠信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鋐科藝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6號 債 權 人 忠信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鋐科藝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21,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 ,請具狀更正。(查與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20,000元不相符。)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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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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