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6號
- 債 權 人
- 忠信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傑
- 債 務 人
- 佳鋐科藝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宜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陸萬參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伍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⑴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陸拾參元之違約金,⑵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伍拾柒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