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錢俊宇
- 原告摩拓旅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嘉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9號 債 權 人 摩拓旅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俊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嘉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專人派遣處理費1,52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交通費用:高鐵來回車票1,400元、計程車來回費用1, 000元之發票、收據等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聲請狀狀尾關於「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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