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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債權人
摩拓旅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俊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嘉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專人派遣處理費1,52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交通費用:高鐵來回車票1,400元、計程車來回費用1,000元之發票、收據等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聲請狀狀尾關於「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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