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 債權人
- 宸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頡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桂羚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補正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需有雙方簽章契約書)。㈡補正LINE截圖Kimi陳為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資料。」,此項裁裁定已於114年1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