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02號
- 債權人
- 喬立安活動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碧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提出具有出租單位「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之場地租賃規範同意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02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提出具有出租單位「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之場地租賃規範同意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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