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02號
- 債權人
- 恆優利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馬福華、馬福榮、馬福平、馬福成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請求金額3,504,538元之計算方式。
㈡提出馬福榮、馬福平、馬福成三人之簽名不動產專任買賣委託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