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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債權人
統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柏竑即宇駿裝潢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代工承攬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承上,如宇駿裝潢工程行為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王柏竑即宇駿裝潢工程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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