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4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10號
- 債權人
- 蔡伯宗
- 債務人
- 躍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韋
- 債務人
-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17410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4年3月31日 308,812元 114年4月1日 RA0000000 002 114年4月28日 1,203,960元 114年4月29日 RA0000000 003 114年4月28日 1,156,987元 114年4月29日 RA0000000 004 114年4月30日 2,237,507元 114年5月1日 RA0000000 005 114年4月30日 494,403元 114年5月1日 R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