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76號
- 債權人
- 張育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藍仁憲即彼岸餐飲事業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出Line截圖藍藍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 (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彼岸餐飲事業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承上,如彼岸餐飲事業為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藍仁憲即彼岸餐飲事業」。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