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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債權人
福爾摩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登陽城之華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因訴訟標的金額、請求標的欄均漏未記載。)㈡陳報未給付服務費含利息累計213,933元之計算式,並請陳報利息金額為何?㈢釋明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㈣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13%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利息。)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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