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73號
- 債權人
- 福爾摩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國泰明園社區管理委員」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究為「國泰明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國泰明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