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韋宏
- 原告福爾摩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國泰明園社區管理委員」記載是否有誤?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73號 債 權 人 福爾摩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國泰明園社區管理委員」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究為「國泰明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或「國泰明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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