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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債權人
福爾摩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泰明園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國泰明園社區管理委員」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究為「國泰明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國泰明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因無法特定請求之相對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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