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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 原告
    福爾摩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國泰明園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73號 債 權 人 福爾摩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泰明園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務人「國泰明園社區管理委員」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究為「國泰明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或「國泰明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正,因無法特定請求之相對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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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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