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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8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83號

債權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朴隆根
債務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昱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未完整提出「催款手續費用」之金額及計算方式為何,經本院於114年7月2日裁定命補正,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18日具狀補正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賴昱銓之戶籍謄本,惟債權人就催款手續費用之金額及計算方式逾期迄今未補正,故此部分釋明尚有不足,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催款手續費之部分,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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