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朴隆根、賴昱銓
- 當事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83號 債 權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朴隆根 債 務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昱銓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 請時未完整提出「催款手續費用」之金額及計算方式為何,經本院於114年7月2日裁定命補正,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18日具狀補正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賴昱銓之戶籍謄本,惟債權人就催款手續費用之金額及計算方式逾期迄今未補正,故此部分釋明尚有不足,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催款手續費之部分,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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