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37號
- 債權人
- 超越影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詮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超越影像有限公司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㈢陳報債務人永詮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聲請狀尾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