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胡光華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豐任、聲請對於債務人羽田興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羽田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2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蔡豐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羽田興業有限公司、劉冠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羽田興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 年4月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4802464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 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 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補正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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