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呈展
- 原告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祤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之證明文件(提出、之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1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祤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債權人之證明文件(提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為分期付款契約書之債權人之證明)。 ㈡或陳明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受讓人,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及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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