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2號
- 債權人
-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武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蕭哲文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蕭哲文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蕭哲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債權人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