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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債權人
聚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家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對債務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本票影本所示發票人為聚德科技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㈡提出債務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本件請求金額究為何?(新臺幣17,009,222元或新臺幣17,369,222元)」,此項裁定債權人已於民國114年8月14日到院領取,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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