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6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48號
- 債權人
- 蔡哲偉即金泳企業工程行
- 債務人
- 添翼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翼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林宏縣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添翼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確認相對人為「林宏縣」或「天翼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如包含前者,並提出釋明文件。」,債權人雖於民國114年8月6日遞狀補正,惟林宏縣部分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不足釋明林宏縣亦為債務人,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林宏縣亦為債務人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