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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債權人
揚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靖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家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所欲請求債務人為何人?

⑴如僅張家銘一人,請具體指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

⑵如尚有其他債務人,請補正其名稱、法定代理人及是否與張家銘負連帶清償責任。

⑶本件原聲請所提證據一、二、三,僅證據一、二有以張家銘為連帶保證人,請重新計算張家銘所應給付之金額,提出釋明文件並重新陳明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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