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84號
- 債 權 人
- 織信自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卿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柏坦運動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請蓋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㈢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