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63號
- 債權人
- 兆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綉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法律依據各為何?。
㈡確認對債務人請求連帶清償是否有誤?。
㈢釋明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1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