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原告鄭啟霖、聲請對債務人利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43號 債 權 人 鄭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利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曹展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7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開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至 遲於民國114年8月17日即已發生送達效力。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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