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晨英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紘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12號 債 權 人 晨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明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紘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債權人已支付價金及違約金之金額各為何,並列出違約金金額之計算式。 二、陳報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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