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晨英股份有限公司、昶紘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12號 債 權 人 晨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明欽 債 務 人 昶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紘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零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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