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賴佳維
- 原告旭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90號 債 權 人 旭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佳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請求金額177,786元之計算式,及相關之收據或發票影 本。 ㈡提出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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